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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岛红太阳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红太阳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350号原告:青岛红太阳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46号25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徐官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献军,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冰,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世纪综合楼(大荣中心)1号楼14层。法定代理人:孙辉,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洪涛,该公司职员。原告青岛红太阳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红太阳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红太阳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青岛红太阳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