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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秀芬与被执行人李仁泰、彭瑞兰、黄昆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芬,李仁泰,彭瑞兰,黄昆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芬,女,1970年3月7月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仁泰,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彭瑞兰,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昆谋,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郭秀芬与被执行人李仁泰、彭瑞兰、黄昆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秀芬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仁泰、彭瑞兰、黄昆谋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仁泰、彭瑞兰、黄昆谋尚欠申请执行人郭秀芬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黄昆谋在赤水镇政府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其所欠借款。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