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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志华、徐光德诉抚松县兴隆乡东关道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徐光德,抚松县兴隆乡东关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317号原告李志华: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徐光德: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抚松县兴隆乡东关道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董飞: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华、徐光德诉被告抚松县兴隆乡东关道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5年春天,青川经营所护林员王小春通知我说河套边的地要栽树,原告找王小春说这块地是我儿子的口粮田,他让我去村里开个证明,说是口粮田就不用栽树了。第二天我去东关道村委会找孙忠利开证明,他百般推托并刁难我,说靠林子边的地都要栽树,还让我在一份我不知道什么内容的手续上按手印。一直到中午,王小春和另外两个人才来到东关道村委会,说要到东参院子看一看。我一看,他们四个年轻的,我就一个老太太,人老了眼睛也花了,办不过他们,所以就没有去看东参院子的地,我就回松江河去了。我在下山头住了三十多年,哪块地什么情况,我都熟悉。今年秋天,我去下山头一看,别人家在林子里的地和别人家靠林子的地都没有栽树,就我家的地被载上了树。孙忠利这是和王小春勾结在一起,严重明显欺压人。我去找孙忠利理论,被告态度恶劣并狠狠地说我告到北京也不赢。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原告土地恢复原状或判令被告另为原告重新划分一块口粮田以维持生计,赔偿原告2015年度生产收入损失共8,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是由侵权而引起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是侵权人,是否是适格的主体。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引起的争议。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通过庭审,本案的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土地,在原告耕种的土地上栽树并导致原告无法耕种土地的实际侵权人是松江河林业局青川经营所,不是被告,被告并没有对原告的土地进行侵权或侵害,故被告抚松县兴隆乡东关道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属告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华、徐光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退回原告李志华、徐光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