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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光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2,何某1,申某1,阳某1,刘光红,衡阳楠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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