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吕珠足、王秀贞等与深圳市广迅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迅捷物流有限公司,吕珠足,王秀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领导签发:审核:拟稿:份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迅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闫显华,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珠足,男,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贞,女,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职务: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广迅捷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珠足、王秀贞,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6)粤1521民初7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有误。因此,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6)粤1521民初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吕珠足、王秀贞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丰县人民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广迅捷物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深圳市广迅捷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林念贺代理审判员 谢观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佛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