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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检平诉王海平、朱小丽、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福众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检平,王海平,朱小丽,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福众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321号原告张检平,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被告王海平,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朱小丽,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被告王海平之妻。被告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香雪路香雪商业街3-11号。法定代表人朱山活,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郴州福众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2号109、201号。法定代表人张圣柳,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检平诉被告王海平、朱小丽、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福众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四被告价值354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张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海平、朱小丽、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福众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纳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