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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小璐与连云港美缔整形美容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连云港美缔整形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604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美缔整形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88号东新绿苑A组团5#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周震明,不祥。原告李小璐与被告连云港美缔整形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缔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璐的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璐诉称:2015年6月,原告获知,被告曾在其旗下网站(网址:www.mdzxgw.com)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用于被告经营的医疗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涉嫌侵权文章标题分别为《娱乐圈胜似双胞胎的女星》、《盘点明星整容案例,总有一个你不知道》、《明星整没整,母女照一看便知》。三篇侵权文章使用原告肖像共计5张,同时,网站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地址、咨询电话及被告经营的医疗服务产品及服务,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目的,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另外,被告公然捏造虚假事实,宣称“身为‘假脸姐妹团’成员的李小璐出道至今可谓是72变、李小璐是假面姐妹团里大姐大,脸部的各种微整中,丰唇”等不实内容,使公众以为原告进行过相关整容或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让原告受到诸多质疑与误解,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毕业于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目前系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金太郎的幸福生活》、《AA制生活》、《当婆婆遇上妈》、《奋斗》、《私人订制》、《时光恋人》、《人在囧途》等知名影视剧。原告曾获华鼎奖最佳电视剧女主角、第13届釜山国际电影节新星奖、第1届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第2届“南方盛典”内地最具人气偶像、“2003巨星旋风超级盛典”内地最具风格突破创意女演员、第3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等诸多演艺大奖,曾发行音乐专辑《东方美》、《我的淘气天使》,并应邀为欧诗漫护肤品、伊卡露诗化妆品、浪莎等知名产品担任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万元,精神损失费五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三千元,以上各项共二十五万三千元。被告美缔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李小璐系我国影视剧演员。美缔公司是“连云港美缔整形美容有限公司网”(网址:www.mdzxgw.com)的主办单位。2015年6月,李小璐发现美缔公司在连云港美缔整形美容有限公司网发布《娱乐圈胜似双胞胎的女星》、《盘点明星整容案例,总有一个你不知道》、《明星整没整,母女照一看便知》三篇文章,并使用李小璐的照片五张作为配图,文中叙述“身为‘假脸姐妹团’成员的李小璐出道至今可谓是‘72变’了一番”、“丰唇成功代表——李小璐”、“李小璐的高颧骨还有厚嘴唇,整容之后也没有妈妈好看”。在网页中有美缔公司的联系电话、地址、QQ号等信息及若干广告。2015年8月27日,李小璐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支付公证费1200元。庭前,上述网页内容已删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网页截图、公证书、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李小璐主张美缔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一节,李小璐的肖像具有商业使用价值,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美缔公司使用李小璐的正面照片作为宣传册中文章的配图,照片的指向性明确、辨识度较高,在宣传册中同时载有美缔公司的电话、地址、QQ号等信息及若干广告,商业性质较为明显,故本院认定美缔公司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关于李小璐主张美缔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一节,美缔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即公开发布文章陈述李小璐进行过整形,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使李小璐的个人形象受到不良影响,降低了李小璐的社会评价,故本院认定美缔公司的侵犯了李小璐的名誉权。美缔公司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美缔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及李小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对于李小璐主张的维权成本,除公证费有相关发票外,其他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美缔整形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网站(网址:www.mdzxgw.com)上向原告李小璐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连云港美缔整形美容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连云港美缔整形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璐经济损失三万元、公证费一千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五千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三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六百四十元(已交纳),由被告连云港美缔整形美容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四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薇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