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亚明与老河口市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明,老河口市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赵亚明,女。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老河口市机场路。赵亚明与老河口市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8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亚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亚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学世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亚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法水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