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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乙西、李龙、潘炜、毕林波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乙西,李龙,潘炜,毕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乙西,男,1985年7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85********,汉族,大专文化,住昆明市云南映像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安学,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龙,男,1988年8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07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襄樊市双沟镇双南村*组。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潘炜,男,1988年1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昆明市和平村中医学院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启彬、张萍,系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毕林波,男,1983年12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8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沾益县沙河村**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4)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乙西、李龙、潘炜、毕林波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2014)盘法刑环保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丁乙西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人李龙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三、被告人潘炜犯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毕林波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五、已被扣押的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丁乙西、潘炜、毕林波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龙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昆环保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昆刑监字第31号再审决定,决定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昆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刑环保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二、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乙西及其辩护人孙安学、被告人李龙、被告人潘炜及其辩护人张启彬、被告人毕林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丁乙西、李龙伙同被告人潘炜运输两张虎皮至本市呈贡区南亚风情园欲出售。当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彩云北路与朱家村立交桥附近将被告人丁乙西、李龙、潘炜抓获。同时起获虎皮两张,丁乙西随身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若干。经鉴定,两张虎皮系孟加拉虎虎皮,价值人民币960000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34966元。2014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丁乙西住处查获价值人民币132064元的各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14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在曲靖市麒麟区教场小区一楼7号房间内查获被告人丁乙西交由被告人毕林波制作标本的幼虎死体一只,同时抓获被告人毕林波。经查,2013年12月,被告人毕林波在该处出售盘羊头标本一个给被告人丁乙西。经鉴定,该幼虎死体系印度支那虎,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盘羊头标本一个价值人民币12024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司法鉴定结论,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乙西、李龙、潘炜、毕林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丁乙西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丁乙西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乙西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的孟加拉虎皮两张、印度支那幼虎死体一支、盘羊头标本一个的金额鉴定无异议,对其他物品的金额鉴定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丁乙西认罪态度较好,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家中藏匿的物品及交由毕林波制作的标本,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丁乙西自愿认罪;被告人丁乙西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被告人丁乙西系初犯、偶犯,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服务社会,资助贫困学生,多次无偿献血。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丁乙西。被告人丁乙西的辩护人出示了云南昆明血液中心献血证及贫困学生推荐表等证据材料。对辩护人出示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龙辩称:李龙是丁乙西雇佣的员工,丁乙西给李龙发工资并安排李龙的具体工作,丁乙西和李龙并不是共同犯罪的合作关系。李龙之前不知道丁乙西购买、贩卖、运输老虎皮一事,是到了呈贡新南亚风情园才知道。李龙在该案件中有一定的错误,帮助丁乙西代收包裹。第二天到呈贡是在李龙不知情的情况下上了车,但是达不到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潘炜辩称:潘炜与被告人丁乙西是同学,其不会开车,其叫潘炜开车送其和其朋友冉泽峰等到呈贡南亚风情园,在那里潘炜才看见虎皮,之后潘炜拉着他们回城的路上就被抓了。被告人潘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炜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潘炜无罪。被告人潘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其对被告人丁乙西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被告人潘炜并不知道虎皮的真伪;被告人潘炜在本案中有过失,但其不属于专业人员,不知运输虎皮属违法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毕林波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人丁乙西将两张虎皮放在车牌号为云AE36**银色标致307轿车的后备箱内,由被告人潘炜驾驶该车辆前往呈贡新南亚风情园旁小区一会所内欲出售虎皮,在对方看验虎皮时,被告人丁乙西、李龙、潘炜均在场。因对方拒绝收购,被告人丁乙西、李龙将虎皮收好,搬运上轿车后备箱内,由被告人潘炜驾驶车辆返回昆明市区。当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彩云北路与朱家村立交桥附近将被告人丁乙西、李龙、潘炜抓获。同时起获虎皮两张,丁乙西随身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若干。经鉴定,两张虎皮系孟加拉虎虎皮,价值人民币960000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34966元。2014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丁乙西住处查获价值人民币132064元的各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14年1月10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丁乙西的交待,在曲靖市麒麟区教场小区一楼7号房间内查获被告人丁乙西交由被告人毕林波制作标本的幼虎死体一只,同时抓获被告人毕林波。经查,2013年12月,被告人毕林波在该处出售盘羊头标本一个给被告人丁乙西。经鉴定,该幼虎死体系印度支那虎,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盘羊头标本一个价值人民币12024元。2014年4月30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丁乙西提供的线索,破获田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并于当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田某、苏某、徐某某,缴获虎皮三张。上述事实有以下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1、2014年1月9日,我局民警在昆明市彩云北路与朱家村立交桥交叉处附近,将驾驶和乘坐车牌号为云AE36**银色东风标致307轿车的丁乙西、潘炜、冉泽峰、李龙、周雅婷抓获,并在车辆后备箱内查获二张疑似虎皮。2、2014年1月10日10时20分,我局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教场小区一楼7号房间内,将为丁乙西加工一张疑似虎皮的毕林波抓获,并在其租用的曲靖市麒麟区教场小区一楼7号房间内查获一只疑似老虎幼崽死体。二、书证1、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丁乙西从昆明市区至呈贡县运输虎皮所使用的牌照号为云AE36**银色东风标致307轿车是其父亲丁友寿于2004年10月份出资购买的,该车辆所有人为丁友寿,而丁友寿对丁乙西使用该车辆运输虎皮并不知情。故车辆已发还丁友寿。2、机动车辆行驶证及收条:牌照号为云AE36**银色东风标致307轿车车辆所有人为丁友寿,车辆已于2014年3月6日发还丁友寿。3、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丁乙西举报线索破获案件的情况说明”:我局民警根据丁乙西提供的三条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线索,于2014年4月30日破获田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并于当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田某、苏某、徐某某,缴获虎皮三张。三、证人证言1、冉泽峰的证言:2014年1月9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丁乙西说他要到呈贡找他朋友办点事,丁乙西、我、潘炜、李龙、周雅婷就一起坐上丁乙西的车,由潘炜驾驶前往呈贡。丁乙西在车上和我们讲,他下呈贡去,是要把两张虎皮拿给他朋友看。我们到达呈贡新南亚风情园旁边的一个茶室,李龙和潘炜一起把装有虎皮的一个纸箱和编织带抬上了茶室的二楼,二楼有10余人,过了一会,丁乙西就安排潘炜和李龙一起将装有虎皮的纸箱和编织带从茶室二楼搬至车子的后备箱。后来在回昆明市区的路上,我们就被警察抓了。2、周雅婷的证言:2014年1月9日下午3时许,丁乙西叫我跟着去办点事,我没问具体办什么事就答应了。丁乙西、李龙、冉泽峰、潘炜我们五个人都是空着手上车的,潘炜驾车。到了呈贡新南亚风情园门口,就有几个男的过来,丁乙西、李龙、冉泽峰、潘炜就跟着那几个人上楼了,我没有注意他们手里是否拿着东西。没过几分钟,冉泽峰下来找我,我们就一起出去买东西吃。过了一会,我和冉泽峰看见他们还没有下来,就上二楼找他们。上楼后,我看见有二十余人围着桌子在看东西,但我不知道他们在看什么。过了一会,丁乙西就叫我们走,我看见潘炜手里拎着编织带,至于大纸箱是李龙还是丁乙西抱着,我就记不清了。后来我们在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抓了。3、阮宏的证言:2014年1月9日下午,我打电话给丁乙西让他还我钱,因为他之前向我借了40万,只还了6万元。丁乙西在电话里跟我说他有两个好东西,电话里不方便说,直接拿下来给我看,如果合适就拿给我抵他欠我的钱。后来他们五个人到了我在呈贡新南亚风情园的店里。他们从车后面抬下一个编织带及一个纸箱到我店里的二楼,我的几个朋友也在。打开编织带和纸箱一看,是两张虎皮,一个叫“小蛇”的和丁乙西一起将虎皮铺开,我看了以后说我不要,他们就将虎皮收好放回车上就开车走了。4、叶志俊的证言: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丁乙西打电话给我说要买虎皮来卖,我说这些事是违法的。后来有一天,丁乙西打电话告诉我说虎皮到了,让我去他店里看看。2014年1月8日晚上我就到他店里看虎皮,店里只有“小蛇”在。“小蛇”就将装在纸箱里的虎皮给我看,我让“小蛇”发张虎皮的照片给我,我看看有没有人要,因为丁乙西欠我钱,我也希望他卖了以后,可以还我钱。第二天我又去丁乙西的店里玩,他告诉我马上要去呈贡给人看虎皮,我就回家了。四、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笔录1、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4)动鉴字第8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涉案的两张孟加拉虎皮的价值为960000元、象牙雕件价值为22042元、犀牛角粉价值为7580元、犀鸟头骨价值为5344元,总价值为人民币994966元。2、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4)动鉴字第9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涉案的幼虎死体属印度支那虎,价值人民币600000元。3、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4)动鉴字第11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涉案的穿山甲脚趾甲及甲片价值为1366元、黑鸢爪价值为2672元、象牙制品价值为29281.90元、非洲狮头骨价值为26720元、云豹头骨价值为60000元、盘羊头标本价值为12024元,总价值为人民币132064元。上述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丁乙西、李龙、潘炜、毕林波,被告人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五、辨认笔录及照片1、被告人丁乙西、李龙、潘炜辨认了被扣押赃物及运输虎皮的车辆。2、被告人毕林波辨认了被扣押赃物及交接货地点。3、证人冉泽峰、周雅婷辨认了被扣押赃物及运输虎皮的车辆。六、清点笔录:民警当着丁乙西、冉泽峰、李龙、潘炜、周雅婷、毕林波的面清点了被扣押的物品。七、扣押清单及决定书: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八、顺丰速运存根:被告人李龙签收了装有虎皮的包裹。九、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1、被告人丁乙西的供述:2013年12月我到越南进货,到广西时,我与一个叫“胡哥”的人联系,胡哥是中国人,但常年在越南生活。我问胡哥有没有虎骨,他说没有虎骨,有两张虎皮,一张价值人民币70000元、一张价值人民币80000元,但是虎皮在越南境内。我和胡哥到了越南中部的一个城市(具体城市名我不知道)看到虎皮,是两张孟加拉虎皮,我就决定要了。之前我已经打过70000元给胡哥用于进货,后来用这笔钱冲抵虎皮的钱,我身上带着60000元的现金,我当场就给了胡哥。我还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老虎幼崽的死体。胡哥说虎皮要等几天才能寄给我,老虎幼崽的死体可以先拿给我,让我先到南宁他们送过来。我到广西住了二天,一个叫“阿九”的越南人就将老虎幼崽的死体送来给我,之后我就回昆明了。回到昆明后,我将老虎幼崽的死体拉到曲靖交给毕林波让他帮我加工标本。大概过了5天左右,胡哥就通过快递寄给我一张虎皮,因为虎皮是生皮,我就把这张虎皮送到毕林波开设的加工厂,请他帮我熟下这张皮,熟皮费共计为4000元。2014年1月8日下午,胡哥通过快递寄给我另一张虎皮,因为我不在店里,虎皮是李龙收的。第二天,我就带着周雅婷、李龙、潘炜、冉泽峰一起开着我家里的车从昆明园博园花鸟市场出发,在路上,我就对他们说过要把两张虎皮拿去让我的朋友看货,如果他想买就卖给他。我们拉着两张虎皮到昆明呈贡区的新南亚风情园一个叫洪哥(名字叫阮宏)的店里。当时由我抬着编织带里装的虎皮,李龙抬着纸箱里装的虎皮,我们将虎皮抬到二楼,洪哥看了虎皮以后,说他不要,我和李龙又将虎皮放在汽车后备箱里,在回昆的路上我们就被抓了。两张虎皮,一张装在编织带里,一张装在纸箱里。从我家里、店里及随身搜出来的象牙雕件、犀牛角粉、狮头骨、犀鸟头骨、云豹头骨、盘羊头骨、黑鸢爪、穿山甲脚趾甲及甲片等有些是我购买的,有些是朋友赠送的。2、被告人李龙的供述:丁乙西他们平时叫我“小蛇”。我从2013年5月开始在昆明园博花鸟市场猛犸店铺为丁乙西打工。2014年1月6日左右,丁乙西将这个店铺转让了出去,但我还没有搬出店里。2014年1月8日15时许,丁乙西打电话给我,说让我签收一个包裹,当晚17日,顺丰快递公司的人就送来了包裹,是一个纸箱装的,我就签收了。包裹里是一张虎皮,我照了几张虎皮照发给丁乙西、叶志俊、王少勇。之后,我很害怕,就把店铺里属于我的物品收拾好,准备合适时间向丁乙西要点钱后离开,因为我知道老虎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买卖虎皮是严重的犯罪行为。2014年1月9日下午,丁乙西、潘炜、冉泽峰、周雅婷乘座丁乙西的车来店铺接我,我将装有虎皮的纸箱搬到车子后备箱,当时后备箱里已经放了用编织带装的虎皮了。我们到呈贡是要把虎皮带到呈贡给一个叫阮宏的看,如果阮宏看中了就卖给他。到了呈贡阮宏的店门口,丁乙西让我打开后备箱,把纸箱抱出来。然后我抱着纸箱,丁乙西提着编织带一起上阮宏店铺二楼。楼上有阮宏的7、8个朋友在,我和丁乙西将虎皮铺开给他们看,由于阮宏没有要虎皮,我和丁乙西又将虎皮收好放回车里,在回昆明市区的路上,我们就被警察抓了。3、被告人潘炜的供述:我与丁乙西是大学同学。2014年1月9日14时左右,丁乙西让我开车载着他、李龙、冉泽峰、周雅婷到呈贡一个叫阮宏的店里,具体去做什么我不知道。到了阮宏的店里,丁乙西提着编织带,是谁抱着纸箱我就记不清了,我们一起上了二楼。打开纸箱和编织带,我就看见了里面的二张虎皮,大约有10余人围着看。丁乙西和阮宏走到另外一个房间说话,冉泽峰、周雅婷出去买东西去了,我和李龙坐着。等丁乙西和阮宏谈完以后,丁乙西因接电话将装有虎皮的编织带顺手递给我,李龙抬着装有虎皮的纸箱子,我们将虎皮装上车以后,就回昆明市区,在路上我们就被警察抓了。4、被告人毕林波的供述:我和丁乙西是通过一个叫“侯哥”的人介绍认识的。2013年11月底,侯哥打电话叫我去他家里,介绍丁乙西给我认识。当时丁乙西给我看了虎皮,丁乙西说是生的孟加拉虎皮,皮子很硬,要我加工一下做成熟的,我们双方商定加工费为5000元。12月,丁乙西到我店里来取加工好的虎皮,他说他还有东西要加工。12月中旬,丁乙西提了一个老虎幼崽死体来我店里,说是要做成实物标本,我们双方商定加工费是1500元。同月,我还卖给丁乙西二个盘羊头,共计3600元。民警在我店里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都是别人叫我加工的。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乙西、李龙、潘炜、毕林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乙西收购、运输、出售价值960000元的孟加拉虎虎皮两张、价值600000元的印度支那幼虎死体一只、价值12024元的盘羊头标本一个的犯罪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丁乙西也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本院予以确认。公安人员查获的被告人丁乙西随身携带的价值人民币34966元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及从其住处查获的价值人民币132064元的各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虽被告人丁乙西供认部分是其从不同渠道收购来准备出售的,且被告丁乙西也不能提供其合法占有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价值人民币167030元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依据,但因公诉机关没有出示丁乙西收购、运输、出售此部分被扣押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完整证据,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此部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本院未计算在本案的涉案物品价值中,但依法应对被扣押的此部分价值人民币167030元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予以没收。被告人丁乙西的犯罪金额达1572024元,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丁乙西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了涉案的嫌疑人并缴获虎皮三张,被告人丁乙西的行为已构成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丁乙西归案后,主动交待其收购印度支那幼虎死体一只、盘羊头标本一个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乙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乙西的辩护人关于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涉案物品鉴定金额有异议的观点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确认。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乙西行为积极,地位作用突出,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龙明知被告人丁乙西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而协助被告人丁乙西进行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其本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潘炜在明知被告人丁乙西运输、出售虎皮后,仍然辅助被告人丁乙西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毕林波明知被告人丁乙西交其处理的虎皮及幼虎死体系非法所得并准备加工后用于非法出售,故被告人毕林波在此情况下实施的有偿加工行为依法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出售行为。被告人毕林波非法出售价值人民币12024元的盘羊头标本一个给被告人丁乙西,其行为已构成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毕林波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丁乙西、李龙、潘炜、毕林波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乙西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龙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潘炜犯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毕林波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已被扣押的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岳开发审判员  赵 鑫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