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131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陆兴勇与黎志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31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陆兴勇,居民。被执行人黎志全,农民。申请执行人陆兴勇与被执行人黎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志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兴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蒙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蒋 旅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