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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131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陆兴勇与黎志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31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陆兴勇,居民。被执行人黎志全,农民。申请执行人陆兴勇与被执行人黎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志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兴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蒙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蒋 旅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