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济宁新德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娄燕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新德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燕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362号原告济宁新德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青,总经理。被告娄燕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新德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燕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积极向原告交纳了物业费,原告济宁新德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新德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宁新德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