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千阳县城关镇庙岭村武家庄采石厂与宝鸡市伟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城关镇庙岭村武家庄采石厂,宝鸡渭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城关镇庙岭村武家庄采石厂,住所地宝鸡市千阳县宝平路31公里,法定代表人张春军。被执行人宝鸡渭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李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宋林伟。本院在执行千阳县城关镇庙岭村武家庄采石厂与宝鸡市伟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陈0304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货款66480元,违约金9340元,诉讼费785元,执行费1048元。2016年6月1号,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40304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迎利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