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与钟志仁、吴美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钟志仁,吴美花,罗炳勤,王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被执行人:钟志仁。被执行人:吴美花。被执行人:罗炳勤。被执行人:王新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炳勤在东营区黄河路583号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炳勤的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罗炳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咏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