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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申请执行张东、王庆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张东,王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被执行人:张东,男。被执行人:王庆玲,女。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张东、王庆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