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刘江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刘江涛,山东亚新联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韩敏,刘功伟,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闵令民,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涛,经理。被执行人刘江涛。被执行人山东亚新联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敏,经理。被执行人韩敏。被执行人刘功伟。被执行人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功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刘江涛、山东亚新联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韩敏、刘功伟、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