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终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孝萍与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明杰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孝萍,青岛明杰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义秋,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孝萍。委托代理人郭铁钧,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喜凤,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明杰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杰,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孝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杨孝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杨孝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杨孝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市北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