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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建民诉刘芳、刘柏兴、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福众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民,刘芳,刘柏兴,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福众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261号原告黄建民,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刘芳,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被告刘柏兴,男,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系被告刘芳之夫。被告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香雪路香雪商业街3-11号。法定代表人朱山活,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郴州福众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2号109、201号。法定代表人张圣柳,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民诉被告刘芳、刘柏兴、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福众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四被告价值14085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芳、刘柏兴、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福众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纳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