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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甲,高某某,黄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311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1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因被判处缓刑,于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磐石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抓获,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因被判处缓刑,于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因被判处缓刑,于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高某某、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辽0106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刑初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大勇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天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