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段现平与杨争亮、董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现平,杨争亮,董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519号原告段现平,农民。被告杨争亮(杨征亮),农民。被告董秀敏,1986年05月0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现平与被告杨争亮(杨征亮)、董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现平于2016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现平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现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俊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莘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