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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冰,谭某兰,吉某宇,吉某锋,张某群,梁某,吉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陈某昌。被执行人黄某冰被执行人谭某兰被执行人吉某宇被执行人吉某锋被执行人张某群被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吉某秋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某冰、谭某兰、吉某宇、吉某锋、张某群、梁某、吉某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覃民初字第11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黄某冰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黄某冰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