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丽与蒿磊、王莉、闫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蒿磊,王莉,闫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75年,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马桥村孙彦庄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蒿磊,男,1968年,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立新巷被执行人王莉,女,1969年,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小东,男,1971年,汉族,住利辛县西潘楼镇闫桥村闫桥。本院在执行李丽与蒿磊、王莉、闫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4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