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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执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与常熟市众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常熟市众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103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娄泾村。法定代表人陶保国。委托代理人平国良,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众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驸马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平。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众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众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给付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加工款人民币10522178元,于2015年4月25日前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731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67元,由常熟市众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已预交,由常熟市众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前直接给付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05646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涉案件较多,其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等资产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流拍),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056464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等资产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流拍),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