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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洪印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57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印,住址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榆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显野显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