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刘氏化工有限公司、高梦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沧州市刘氏化工有限公司,高梦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294号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胡金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沧州市刘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梦均,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刘氏化工有限公司、高梦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