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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福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953号起诉人李福根,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于2016年5月9日收到起诉人李福根诉杭州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要求杭州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起诉人在西湖装饰公司期间的人事档案;2、要求杭州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据用以确定员工离职时间;3、要求杭州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相关追讨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人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福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 娜审判员 陈曦晔审判员 沈冬樑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王丹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