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东卫、宝鸡福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强盛清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晓青、陕西环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东卫,宝鸡福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强盛清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晓青,陕西环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580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36号院70号楼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3751748A。法定代表人王峰,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苗苗,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东卫,男,1969年9月15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宝鸡福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13号2层。法定代表人刘建平,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强盛清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美伦大厦1507室。法定代表人赵强,任公司总经理。被告董晓青,女,1984年10月23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陕西环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东卫、宝鸡福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强盛清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晓青、陕西环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第三人宝鸡高新天下汇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XX号院X幢X层X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宋东卫、宝鸡福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强盛清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晓青、陕西环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宝鸡高新天下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XX号院X幢X层X号房屋所有权(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00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菲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