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李双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李双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07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双仙,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李双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7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双仙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霞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双仙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霞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76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执行费1638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5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双仙欠申请执行人王霞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276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执行费1638元,现当庭支付案件款5000元,执行费1638元,余款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50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