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牟志浩与张宇、烟台能电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志浩,张宇,烟台能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牟志浩,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宇,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能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志浩与被执行人张宇、烟台能电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股权暂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王宏林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鞠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