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云辉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庆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云辉,陈庆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1刑初4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云辉,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2007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庆财,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200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龙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苏甲仁,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云辉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庆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云辉、被告人陈庆财及其辩护人苏甲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内盗窃作案32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65,120元。被告人陈庆财在明知程云辉盗窃电瓶的情况下,仍低价多次收购其盗窃的电瓶二百左右块。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程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庆财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低价收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程云辉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庆财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被告人陈庆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自己不明知、收购数量不符。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庆财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陈庆财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没有达到明知的程度;客观上不存在低价收购的行为;公安机关存在诱供、骗供情形。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2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一道街煤建家属楼下,将张艳萍的绿源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810元。2.2014年8月24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兴海家园小区,将毕某的比德文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675元。3.2014年8月28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北苑小区,将石凯及其父亲石凤臣的两台电瓶车电瓶共八块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八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200元。4.2014年9月5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七道街双青小区,将朱秀坤的飞鸽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吴永喜的比德文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八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275元。5.2014年9月23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三道街春泽名苑小区内,将王科研的宝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600元。6.2014年9月25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三道街龙电花园C区内,将孙秀玲的绿源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720元。7.2014年9月30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七道街龙宾小区,将XX宇的比德文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肖金红的新日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张志彬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十二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800元。8.2014年10月2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七道街阳光国际八号楼一单元楼下,将杜志的小刀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525元。9.2014年10月2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七道街阳光国际小区,将关名胜的利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刘某的法拉蒂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徐素仙的福州福星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兰长丽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王宁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十块电瓶价值人民币3525元。10.2014年10月19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九道街方正花园小区,将王兆君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孔庆玲的雅迪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陈小艳的新日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王凤奎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吕晓梅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田洪海的新日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侯伯男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十八块电瓶价值人民币4650元。11.2014年10月27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七道街华龙学苑小区,将陈景梅的雅迪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丁丽娜的小刀牌电瓶车上的五块电瓶盗走;将腾飞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庞传和的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边春辉的新日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高金平的雅迪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李清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十九块电瓶价值人民币4740元。12.2015年1月11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温馨家园小区,将原天山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董亚范的小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董亚范女儿的绿源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十二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290元。13.2015年1月22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兴海家园小区,将马春玲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于桂英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管大陆的艾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林艳的宝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佟宪军的艾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十块电瓶价值人民币3825元。14.2015年3月13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九道街方正花园小区,将王海山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950元。15.2015年3月18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四道街农民公寓小区,将孙庆斌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李孝忠的小洋人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XXX的政宇人家牌电瓶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十二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940元。16.2015年3月20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五道街龙城怡景小区,将丁喜春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巩亚娟铃木台玲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八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410元。17.2015年3月23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九道街县医院外科大楼后院,将郭化文的政宇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855元。18.2015年3月26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七道街阳光国际小区,将邢全的银源牌电瓶车上的六块电瓶盗走;将李孝忠的小洋人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刘耀波的比德文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徐仕广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杨明的绿源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刘某的法拉蒂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十六块电瓶价值人民币7380元。19.2015年3月29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老交通局家属楼下,将田立君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675元。20.2015年4月14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七道街阳光国际小区,将王雪莲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洪涛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蒋天奎的众星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杨靖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祝发才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十块电瓶价值人民币3450元。21.2015年4月15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工商行家属楼下,将宋国侦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在十道街农机局家属楼下将颜召龙、颜召丽姐弟的新日牌、大洋牌两台电动车上共八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十二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725元。22.2015年4月18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北斗小区,将张古金的杰宝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黄立龙的台玲牌电动车上共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八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200元。23.2015年4月19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北斗小区,将许红静的小刀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675元。24.2015年4月20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九道街龙江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门前的停车场,将李利霞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在龙江县人民医院后院食堂附近,将于恩国的政宇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八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230元。25.2015年4月23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二马路凯德宾馆门前,将李玲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600元。26.2015年5月16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七道街华龙学苑小区,将王欢欢的比德文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徐金库的华城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张敏的富士达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姜有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十六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950元。27.2015年5月17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三道街地矿局小区,将王大鹏的小洋人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分别将任建东及其外甥姜山的绿源牌、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八块电瓶盗走;在锅炉厂家属楼将马福昌的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在翔天家园小区,将李伟胜的爱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十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545元。28.2015年6月13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七道街双青小区,将王春红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刘洪丹的圣鸟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柴宏玉的爱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徐广庆的大洋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十六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020元。29.2015年6月15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育才小区,将贾鹏的绿源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刘从军的爱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孙彦平的富士达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十二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250元。30.2015年6月26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育才小区,将侯晶双的爱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630元。31.2015年6月26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十道街育才家属楼小区,将周凤凯的爱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525元。32.2015年6月320日半夜,被告人程云辉在龙江镇六道街龙电花园A区,将段艳辉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刘国瑞的邦德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刘玲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温玉环的富士达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张志君的澳柯玛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将朱静的小洋人牌电瓶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十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738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程云辉共盗窃32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65,120元。被告人陈庆财在明知程云辉盗窃电瓶的情况下,仍低价多次收购其盗窃的电瓶近二百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程云辉、陈庆财自然身份。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程云辉于2015年7月8日在龙江镇三中家属楼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庆财2015年7月10日被抓获。4、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程云辉作案时使用的工具。5、刑事判决书,证实二被告人均受过刑事处罚。(三)证人证言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程云辉的家庭情况。(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关某、刘某等87人的陈述,证实程云辉行窃的事实。(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程云辉、陈庆财的供述,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六)鉴定意见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所盗电瓶的价格。(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龙江县公安局现场看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陈庆财能够准确辨认出程云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云辉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庆财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观点,因无证据应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罚金缴纳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陈庆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缴纳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审 判 长 王跃军审 判 员 杨春梅人民陪审员 贺凌敏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