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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31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温学廉,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文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年××月份生一子,取名唐永顺(现已成家),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又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加之性格的差异,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最主要的是,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由于夫妻关系不和,被告于2014年与其情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