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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催1号申请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B幢。法定代表人杨青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翔欣,男,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判决该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7062063、金额为17693.64元、汇票申请人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爱克服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6日、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南京中华路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审 判 员  樊月萍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夏永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