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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有财与东至县正保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有财,东至县正保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叶云杰,朱正保,施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财保38号申请人:高有财,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东至县正保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杨桥村。法定代表人:叶云杰。被申请人:叶云杰,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朱正保,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施发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申请人高有财与被申请人东至县正保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叶云杰、朱正保、施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有关单位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高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至县正保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叶云杰、朱正保、施发明银行存款或有关单位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