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运炳与任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运炳,任贤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949号原告许运炳,退休干部。被告任贤江,系武汉市江夏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运炳诉被告任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运炳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运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运炳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运炳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