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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振峰与张书杰、王改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峰,张书杰,王改梅,张艳国,张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21号申请人张振峰,男。被执行人张书杰,男。被执行人王改梅,女。被执行人张艳国,男。被执行人张书超,男。申请人张振峰与张书杰、王改梅、张艳国、张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莘某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