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建新与李合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新,李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新。被执行人李合明,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川河村张家屋组。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合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建新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截至2015年2月18日止的利息4500元以及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8192.5元、申请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合明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