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吴玉香与代月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香,代月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昌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吴玉香。被执行人代月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昌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月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代月吉所有的750型毛巾机16台进行查封,并委托潍坊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认定财产价值为36288元。2016年1月18日,本院作出裁定准予对被执行人所有的750型毛巾机16台进行拍卖,并委托山东潍坊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经该公司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底价为29031元。现申请执行人吴玉香表示同意按第二次流拍保留底价29031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代月吉所有的750型毛巾机16台以29031元的价格,抵债给吴玉香所有。二、该抵债财产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交付完毕,过户费用由五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刘瑞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