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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627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天东、吕孝永等与高爱梅、李首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东,吕孝永,高爱梅,李首领,程桂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6**民初1315号原告王天东,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原告吕孝永,男,汉族,1950年7月22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成连,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爱梅,女,汉族,1952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李首领,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系高爱梅女婿。被告程桂梅,女,汉族,1960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东、吕孝永与被告高爱梅、李首领、程桂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东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