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829号罪犯赵新,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古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唐刑终字第39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赵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6月21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2月30日减刑九个月后,又曾受记功2次,表扬4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新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新减去从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至二0一七年九月七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