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4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88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军兴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骐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