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88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军兴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骐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