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汉东、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汉东,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1011民督14号申请人唐汉东,男,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向金仙,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唐汉东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5年申请人受被申请人聘请进入该公司做守厂人员,每月工资2700.00元。自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现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38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唐汉东支付所欠工资388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伯秋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