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与邱振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邱振华,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683号原告: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陈道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伟,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振华,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王辉,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振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为1280元,由原告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晶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