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马庆,巫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马庆,巫文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8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远胜,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马庆,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巫文娇,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马庆、巫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