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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罪犯万本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926号罪犯万本友,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本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本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万本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本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