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康达标准件轴承五金门市与孟凡元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康达标准件轴承五金门市,孟凡元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39号申请人锡林浩特市康达标准件轴承五金门市负责人:刘相芹地址:锡市天禧龙苑19号楼9号商业房被申请人孟凡元,男,汉族,50岁,现住锡市那达慕大街。申请人锡林浩特市康达标准件轴承五金门市与被申请人孟凡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凡元所有的奔腾B50型小型轿车(蒙HEM5**号)予以扣押,户籍予以冻结。申请人锡林浩特市康达标准件轴承五金门市以担保人张彦林、刘相芹所有的位于锡市楚办爱民街天骄嘉苑住宅北区小区B5#-4-502室(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116021307***号)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孟凡元所有的奔腾B50型小型轿车(蒙HEM5**号)予以扣押,户籍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张彦林、刘相芹所有的位于锡市楚办爱民街天骄嘉苑住宅北区小区B5#-4-502室(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116021307***号)户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