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又名崔某某,男,1952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镇尚家沟村。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62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镇红柳湾村。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某某于2016年2月30日前偿还所欠申请人崔某某贷款本金51000元,并自2014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履行之日止。负担执行费6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乔某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开设工资账户,账号为2710080101109001240184以及账号2710080101109000546351依法扣划并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1172.79元,给申请人全部予以兑现,现征得申请人崔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限届满时,再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