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阴华阳毛纺有限公司与江阴宝丽毛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华阳毛纺有限公司,江阴宝丽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739号原告江阴华阳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向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宝丽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老锡张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锡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华阳毛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宝丽毛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华阳毛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宝丽毛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华阳毛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华阳毛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原告江阴华阳毛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华阳毛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郁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