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恢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群与被执行人杨传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杨传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杨群,女,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传纯,男,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杨群与杨传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杨传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群借款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3月24日起,以本金6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50元及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0元,由被告杨传纯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传纯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59170元。本院已将杨传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58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59170元。本院已将杨传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58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