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顺风农牧业有限公司与陈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顺风农牧业有限公司,陈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2296号原告:嘉兴市顺风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法定代表人:王小梅委托代理人:张浩,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顺风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顺风农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珺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