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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红霞、刘延新与谭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霞,刘延新,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周红霞申请执行人:刘延新被执行人:谭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海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