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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阮祥与翟金红、翟金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翟金红,翟金兰,翟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208号原告阮祥。被告翟金红,成人。被告翟金兰,成人。被告翟金玉,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祥诉被告翟金红、翟金兰、翟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撤回对被告翟金红、翟金兰、翟金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爱琼 更多数据: